山達基教會的信條

1954年2月18日,山達基教會於美國洛杉磯成立,L. 羅恩 賀伯特先生在不久後寫下了山達基教會的信條。

賀伯特先生從亞利桑那州鳳凰城的辦公室發布這套信條後,山達基教會便將其採用為教會信條──因為它精簡地描述了山達基人的信仰。

身為教會我們相信:

人人生而享有平等之權利,無論其種族、膚色與信仰;

人人對於其宗教修行及實踐,皆享有不可剝奪之權利;

人人對於自身的生命,皆享有不可剝奪之權利;

人人對於其理智,皆享有不可剝奪之權利;

人人對於自身安全之防衛,皆享有不可剝奪之權利;

人人對於構思、選擇、協助或支持其所屬之組織、教會與政府,皆享有不可剝奪之權利;

人人對於自由思想、自由談話、自由書寫己身意見,及以發言或書寫表達相對於他人的意見,皆享有不可剝奪之權利;

人人對於自身種族之創造,皆享有不可剝奪之權利;

人類之靈魂享有人類之權利;

心靈之研究及導因於心理因素的疾病之治療,不應脫離宗教範疇,亦不應任其於非宗教領域內進行;

任何亞於上天之力量,皆無權公然或暗地中止或否決這些權利。

並且身為教會,我們相信:

人性本善。

他在追求生存。

他的生存須仰賴自身、同伴以及他和宇宙所建立之情誼。

並且在教會的我們相信上帝的法律禁止人類:

摧毀其同類;

摧毀他人之理智;

摧毀或奴役他人之靈魂;

摧毀或傷害其同伴或團體之生存。

並且身為教會,我們相信:

靈魂可以獲得拯救。

唯有靈魂才能拯救或治癒身體。